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烟交发〔2021〕101号)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交发〔2021〕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将《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30日
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和标后履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现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A04公路工程”和“A05水运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是否适用邀请招标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该按照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企业投资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现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需要履行核准手续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据本办法第四、五、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不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方案在相关部门取得备案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根据不同的项目资金渠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纳入中央、省资金计划,市、县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招标人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或融资方案,并依据相应告知函,提交的《关于依法依规开展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函》(附件4-3)。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划分的标段最低投资额一般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的相应标准;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可以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布招标文件;
(八)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一)确定中标人;
(十二)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资格后审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本条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本条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进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公路、水运招标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公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期不少于5日。采用电子方式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按照《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工程建设履约担保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保证金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收取(预留)、返还等内容;可以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形式,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可用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替代。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应当履行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制度及措施并最终纳入相关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信用奖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投入等条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初始业绩门槛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的条款,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需要投标报名。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审查为两个环节:初步评审(对投标人资格、响应内容等进行评审),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人员、业绩等内容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评标办法,并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三十二条 自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发布,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在相应网站(平台)予以公开。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可依据招标公告告知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在实施分包工作前,将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格能力证明材料和分包合同报招标人同意。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递交投标文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能退回。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评标活动所需专家,应通过设立在交易中心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依法在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抽取办法及专家管理依照省综合专家库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为承认开标结果,事后对开标结果提出的任何异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并因此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九)评分情况;
(十)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一)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二)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评标附表。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严禁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应公开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等。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臵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凡《合同协议书》中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对外公开的内容,均予以公开。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至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需要向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以下资料: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异议处理情况资料;
(二)评标报告;
(三)对投标人投标行为、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是异议受理的主体,在收到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后,应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针对异议事项牵头组织调查并答复。
第五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具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投诉时,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九条 异议、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异议、投诉书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投诉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须提供存在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外文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六十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
第六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异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应当当场提出;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六十二条 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以线上提交异议书方式提出,异议书包括内容如下: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项目名称;
(三)异议的事项、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四)提起异议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 对开标过程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进行记录;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因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并及时告知异议提出人。调查核实期间直至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依据调查结果对异议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终止异议处理;
(二)异议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异议;
(三)异议事项经查证属实且改变中标结果,被异议投标人为中标人的,确有实质性违反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无效且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异议内容针对评标专家和招标程序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答复书应加盖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公章。
第六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具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对已提出过异议的,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异议事项的范围,但基于异议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附件2-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和异议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六)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书面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将《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4)反馈至投诉人;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回复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投诉(附件2-5)。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规定的;
(八)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证处理的。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附件2-6),被调查人需签字确认;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做好笔录(附件2-7),被调查人需签字确认。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经研究确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诉讼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应在具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标后履约管理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招标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十六条 工程实施前,中标人(总承包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该账户,委托开户银行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和预警,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工程实施前由招标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总承包单位)、中标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查),除约定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外,必须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推荐按价计量),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和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银行账户。
第七十八条 工程实施前,招标人(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总承包单位)签署防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附件3-1)。
第七十九条 工程实施前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十条 公路、水运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和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支付,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确保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按照试验检测标准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口、农民工住宿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臵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部,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在监理人(监理单位)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中标人(总承包单位)。
第八十四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第八十五条 烟台市境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执行。
第八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完毕形成的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管理情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
第八十七条 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的工程质量管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公路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行;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单位缴纳足额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单位。
第九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中标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人工费余额作为工程款划拨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回。
第九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招标人应在14天内会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中标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无异议,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中标人。
第九十二条 利用银行保函、保险的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发生违约行为时,项目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担保方,如实报告违约情况、违约证据、造成损失。事实明确后,担保方应据实或按照约定内容进行赔付。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九十三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各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等,均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九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第九十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
AA:考核期内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D:考核期内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第九十六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七)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或由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从业单位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被省级以上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
第九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烟台市同类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阶段,其履约信誉等方面可免予审查,当其他强制性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可享受比其他投标人限制性投标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1个的奖励;
(三)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誉分”得分为满分。
上述奖励可以同时使用,并由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一百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对其不奖不罚,参加烟台市同类工程投标时,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誉分”得分为满分的85%。
第一百零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对其不奖不罚,参加烟台市同类工程投标时,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誉分”得分为满分的75%。
第一百零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烟台市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处罚时限内给予以下惩罚:
(一)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55%;
(二)其参加的投标项目,对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给予以下惩罚:
(一)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3-5年内不得进入烟台市交通建设市场;
(二)对在投标中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从业单位,除以上处罚外,同时没收其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三)在处罚期满后,直接进入C级。
第一百零四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可根据当时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信用奖罚。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该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从业单位,不予受理该单位资质升级申请。
第一百零六条 鼓励招标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鼓励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实施差别化费率。招标人可以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不交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下(含C级、D级)按合同金额的7%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一百零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依法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的市场主体参与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惩戒名单按照《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列入市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及市级审批部门审核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列入区、市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以及采用备案制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烟台市、区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 烟台市、区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相关规定,对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条件进行查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烟台市、区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材料(附件4-1备案材料清单)备案进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烟台市、区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处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投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依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告知承诺制度”(附件5-2关于依法依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告知函、附件5-3关于依法依规开展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函)。
第一百一十六条 烟台市、区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履约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家、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烟台市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烟交发〔2019〕50号)、《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烟交发〔2019〕139号)、《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烟交发〔2020〕18号)、《烟台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烟交发〔2020〕19号)、《烟台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烟交发〔2020〕20号)、《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烟交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烟台市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交易流程(试行);
1-2.烟台市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交易流程图;
2-1.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2-2.投诉授权委托书;
2-3.关于限期补充投诉材料的通知;
2-4.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2-5.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建议书;
2-6.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取证笔录;
2-7.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质证笔录;
2-8.投诉处理决定书;
2-9.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指引;
3-1.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
4-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材料清单;
4-2.关于依法依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告知函;
4-3.关于依法依规开展烟台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函;
4-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事项清单;
5-1.依据及参照法律法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