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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的通知

关于废止《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交易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
  请各交易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大招标文件审核力度,严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合理条款。
特此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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