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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中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的部分证书名称收集

政府采购评审中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的部分证书名称收集

1.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二十二号)
公告时间:2017年3月
公告摘要: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服务器制造商获得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2.实验室检测认证证书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号)
公告时间:2017年12月
公告摘要: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同时,国内外有多家机构可对此类检测实验室进行认证,且通过类似认证的实验室数量众多,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9801-3499463)
答复时间:2020年6月
留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可作为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的加分项吗?
答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国家保密局颁发的资质,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可以承接涉密项目的系统集成。如果某个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涉密,应该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为资格条件。如果不涉密,就不应该将该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也不应列为评审因素。

4.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4829-3582144)
答复时间:2020年9月
留言:项目本身不是涉密项目,但采购需求中涉及一些经济数据、内部制度规定等内部资料,不宜公开,客观上需要投标人具备相当的保密管理能力。印刷企业众多、良莠不齐,我们无法客观判断其保密管理能力,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能客观反映出投标人的保密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准备设置“具有《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为评分项。请问《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能否设置为本项目的评分因素或资格条件?
答复:留言所述采购项目属于“不宜公开”,项目本身不是涉密项目,一般不宜要求供应商具有《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可在采购合同中对供应商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5.AAA 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号)
公告时间:2020年10月
公告摘要: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委托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述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 AAA 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等问题。决定对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6419-3607060)
答复时间:2020年11月
留言: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复: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7.PMP 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 (留言编号: 17113607049)
答复时间:2020年11月
留言:请问协会颁发的人员证书 (如PMP)能否作为评审得分项?答复: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8.项目管理师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4654-3638310)
答复时间:2021年1月
留言:招标人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历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正高级职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从业年限超过10年,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丰富项目经验;2.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计算机或通信工程相关专业、地球物理专业)博士学历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对应的采购需求,留言所述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特定学历或具有相关证书一般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9.CMM / CMMI 认证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1537-3647094)
答复时间:2021年2月
留言: CMM / CMMI 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经查询这个外国认证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请问,政府采购中 CMM / CMMI 认证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复:留言所述 CMM / CMMI 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者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0142328-3qQH)
答复时间:2021年6月
留言: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复: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11.专利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1104855-NbcC)
答复时间:2021年6月
留言: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专利情况: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产品相关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利证书。有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各3项,是否违反了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家具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把专利证书作为加分因素是可以的,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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