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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9〕4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采〔2019〕49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第29期《问政山东》栏目,反映了部分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退还中存在不及时等问题。针对曝光问题,我们全面检视、深刻剖析,制定了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站位,增强整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金的退还,关系企业利益和政府信用,关系营商环境优化和“放管服”改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端正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行动,切实增强抓整改、抓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抓好整改落实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方面,作为转变作风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排查,确保应退尽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1号)有关规定,全面梳理排查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情况,于10月中旬前完成排查工作,形成检查报告报省财政厅。对应退未退的,采购人等执收单位要主动联系供应商,主动办理退还业务,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退还供应商。对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按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及时上缴国库。对不属于当期应退还范围的保证金,要在达到退还条件后,主动联系供应商,及时退还,不得损害供应商合法利益。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约谈、警示等方式敦促本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及时退还。
  三、强化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促进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规范有序,自2019年10月起,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信息报送制度。采购人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情况统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相关信息报送表见附件。省财政厅将对报送不及时的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予以通报。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省财政厅将结合政府采购流程再造,把保证金管理嵌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施电子化管理。
  四、完善内控,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管控,尽快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约束机制,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细化监督措施和责任,杜绝保证金应退未退现象,以实际行动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政府信用,优化营商环境。
  五、健全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收取、退还条款,细化违约失信情形,明确处理方式方法。任何一方出现利益受损情况,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主张、维护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将从2019年10月1日起,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中增加“信用评价”模块,以信用评价约束失信行为;畅通线上举报渠道,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在线举报维权。
  
  附件: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排查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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