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3-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烟财采〔2022〕22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财采〔2022〕22号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统一实施的《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星级评价管理实施方案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已在烟开展政府采购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具体措施。在烟从业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愿选择总公司或者在烟分支机构进行参评。
第四条 烟台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情况归集、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星级评价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采取加分、扣分制,具体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失信与处理处罚等情况。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满分分值为100分(不含加分项)。烟台市财政局根据评价分值设置评价星级,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指数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五星;评价指数80(含80分)-90分的为四星;评价指数70(含70分)-80分的为三星;评价指数60(含60分)-70分的为二星;60分以下的为一星。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具体计分标准执行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其中,基本信息项(除登记情况外)评价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当年12月31日前自行主动申报。
第八条 星级评价采用单位申报、财政评价等形式相结合,评价周期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单位,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新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样参与执行上述星级评价周期。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可作为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采购人可结合具体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星级评价结果,鼓励选用达到三星级及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条 星级评价结果为两星级及以下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