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2-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暂行)》的通知(烟财采〔2024〕7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暂行)》的通知
烟财采〔2024〕7号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有关要求,加大政府采购领域执法协作力度,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烟台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烟台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扰乱政府采购领域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烟台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烟司〔2020〕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第二条 工作机制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工作机制所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本工作机制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第二章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执法水平,同时加强部门横向协同、联动协作、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一)财政部门重点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等。
(二)公安机关重点查处政府采购串通投标以及其他违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财政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重点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例会,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后组织召开。内容包括:
(一)通报本辖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
(二)通报查办政府采购违法违规案件的特点、动态;
(三)通报制定预防、查处和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措施;
(四)通报指导各区市对口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线索协助调查机制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中难以确定的违法违规线索可提请相关成员单位协助调查案情。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连同《政府采购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单》(附件1)进行移交。
第九条 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及政府采购预算级次,对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线索,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对涉嫌串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获取非法所得的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涉嫌出具虚假检测认证报告,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等线索移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给予支持,开展协助调查,并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间应健全完善信息交流、数据共享,相互通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共同开展违法线索研判会商。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在侦办、调查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线索时,调取作为证据使用及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答复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应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接收的线索应快速研判受理,5个工作日内书面线索反馈受理情况。对依法受理的案件线索,2个月内书面反馈调查结果、定性结论、调查进展等。
第四章 案件移送机制
第十四条 对经调查确认的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应依照职责范围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对已确定的违法行为,本单位无权处理或应由相关单位同步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依相关法律法规移送相关单位。其中,对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案件,移交财政部门;对涉嫌串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获取非法所得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的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在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进行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连同《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单》(附件2)同时移送。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自收到移送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间应健全完善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机制,相互通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等,对于调查过程中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也应及时共享。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对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善性负责。畅通信息调用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手续,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大联动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件,营造法治氛围,形成有效震慑。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沟通,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形成协作互动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机制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单, 2.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