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4〕1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4〕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预算调剂管理,我们制定了《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4年11月23日
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调剂管理,规范预算调剂办理程序,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进一步减少预算分配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中在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
预算法第六十七条所称预算调整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预算支出变化,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调入调出,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第三条 预算调剂包括政府预算调剂、部门预算调剂。
第四条 预算调剂遵循分类管理、调剂余缺、保障急需、从严控制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努力提升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严格控制代编事项、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五条 办理预算调剂,应当说明预算调剂的事项、理由、所涉及预算科目、数额及测算依据、绩效目标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政府预算调剂
第一节 一般公共预算调剂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调剂主要包括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的资金落实到部门或地区、实施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办理预算调剂、动支预备费、将节省资金安排用于其他事项等情形。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的资金主要是指因政策已经明确、但具体方案尚未确定等原因,年初不具备条件或暂不宜落实到部门或地区的资金。
第七条 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落实到部门的本级支出按既定用途落实到部门时,由相关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本级财政部门或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办理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因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资金落实到部门引起的预算调剂,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 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落实到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既定用途落实到地区时,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资金分配办法下达。尚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在按既定用途落实到地区时,由本级财政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办理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办理。
因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资金落实到地区引起的预算调剂,按照预算法规定的转移支付下达时限办理。
第九条 若资金用途不发生改变,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原列本级支出预算需要转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的、原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需要转列本级支出预算的、需在不同部门之间划转预算的、需在下级政府之间划转已下达转移支付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或根据本级政府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安排有明确用途的资金,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可将无需继续使用从而节省的资金调剂用于本级政府交办的支出事项、政策既定的据实结算项目、应急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支出等当年必须安排的本级支出或对下转移支付。
动用节省资金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申请提出建议,并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中,对于政策既定的据实结算项目增支,以及政策范围内的应急救灾支出,可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告节省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重新安排事项的资金数额、用途等。
第二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剂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剂主要包括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资金落实到部门或地区、实施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办理预算调剂、将节省资金安排用于其他事项等情形。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列预算调剂,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在各项基金之间调剂。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因债券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的,应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部门预算调剂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调剂是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额、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间、所属单位间、项目间的调剂,包括动用机动经费。
部门及单位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其他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变动,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预算支出规模以内,确需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调剂,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情况变化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同一“类”级科目下不同“款”级科目情况变化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本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部门内部人员变动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人员经费预算的,因部门内部机构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变化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公用经费预算的,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工作任务调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新增临时任务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十九条 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工作任务调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新增临时任务等确需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动用部门机动经费的,原则上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本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财政拨款支出总额、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总额增加或减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追加或调减预算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调剂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党中央、国务院对预算调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预算调剂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变动,随同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调剂办理程序一并办理。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及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统一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预算调剂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