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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财库〔2017〕165号)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财库〔2017〕165号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保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有关涉密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2017年9月25日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涉密用途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十米专用信息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信息设备,应当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确认是否属于涉密用途。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专用设备,应当选择《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的产品。
  采购人拟采购的专用设备种类已列入《名录》,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购《名录》外产品的,应当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发布《名录》。《名录》的产生、更新按照《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国保发〔2017〕19号)执行,不得向社会公开。为便于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平台可以采取必要的登录防护措施后供采购人查询《名录》;不具备网络查询条件及登录防护措施的,应当以纸质文件的形式予以通知。
  第六条 专用设备原则上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不得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交易,采购过程和结果信息不得公开。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专用设备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专用设备采购,应当参照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不再进行公示,由采购人经内部会商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组织采购。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对同类通用办公设备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用设备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专用设备,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专用设备的采购价格,可适当高于同类通用办公设备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 在专用设备上运行的软硬件产品应当经过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与《名录》配套印发。采购人采购在专用设备上运行的软硬件产品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保密局,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专用设备采购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涉密单位采购专用设备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专门用于储存、处理、传输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的信息设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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