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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担保服务管理办法(烟发改公管〔2024〕64号)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担保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发改公管〔2024〕64号
  现将《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担保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
  2024年7月10日

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担保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担保管理,切实保障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担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递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由中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要求向招标人递交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提供担保服务的保证人,包括有担保能力和相应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并开展招标投标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招标投标交易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采用货币形式或保函形式提交。
  (一)货币形式的担保包括转账、电汇、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
  (二)保函形式的担保包括担保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以下统称保函),保函分为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货币形式与保函形式的担保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作为担保提交形式。

第二章 电子保函的服务主体

  第七条 电子保函保证人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开展投标电子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且具有《金融许可证》;保险公司应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具有《保险许可证》;担保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投标担保相关业务,具有相应的见索即付能力,行业监督部门有要求的,应按规定预存代偿准备金。
  (三)具备开立电子保函的业务系统及技术条件。业务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并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具备数据加密传输技术,实现开标前加密传输、开标后及时解密,屏蔽投标项目及标段信息,确保开标前保函申请数据的保密性;具有在线受理、在线开具电子保函、在线验真、在线开具电子发票、在线理赔、实时推送电子保函数据等服务能力;具有全程留痕可追溯、数据实时交互功能。
  第八条 担保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将终止出函业务,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出具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情况出现重大问题、实质性风险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发生数据、信息泄漏或非法将数据、信息用于其他渠道的;
  (三)赔付不及时、不到位,对受益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系统技术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违反公开承诺收费标准的;
  (七)不能正常开展电子保函服务业务或开具的电子保函不符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的;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
  第十条 投标担保收取的金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投标担保的收取

  第十一条 投标人采用货币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潜在投标人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工程建设交易平台”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从其基本账户缴纳到招标文件规定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资金到达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货币形式投标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自然人)的名义提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开设的投标保证金收缴账户,专用于核算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专款专用,只能通过此账户收缴、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鼓励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使用电子保函,投标人必须与保函中的被担保人一致。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核验保函相关手续,集中公示,接受监督。
  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需如实填写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称(全称)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担保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若允许投标人分别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五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到账或保函生效后,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将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在投标截止时间推送至交易平台,集中公开、接受监督。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将作为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凭证。

第四章 投标担保的退还

  第十六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退还本金时,按托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招标投标进展情况,可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完成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业务操作:
  (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系统自动按原路径带息退回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
  (二)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系统自动按原路径带息退回非中标人的投标担保;
  (三)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最迟5日内,发起退回中标人的投标担保;
  (四)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项目招标失败公告,发起退回已收缴的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交易的,如已收取(潜在)投标人投标担保,招标人应及时按规定退还投标担保,由此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时,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暂停办理或延期办理投标担保退还;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按照处理结果和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担保: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中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上述规定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应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主动公开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事由,对不予退还的投标担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不予退还投标担保决定有异议或招标人未按时退还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第五章 履约担保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的金额、提交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并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可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履约担保。中标人选择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转为履约担保的,应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通过电子担保系统将中标人投标担保划转到指定账户。如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金额不一致,应当遵循多退少补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遵照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须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保持一致,到期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采用电子形式提交的保函无需退还。
  中标人违反履约承诺的,遵照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各方职责与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管理部门的具体需求,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招标投标担保类电子系统,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担保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担保机构负责所开具保函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因担保机构未及时提供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影响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担保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担保管理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担保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的担保机构、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与其终止合作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退还指令造成逾期退还投标担保的,由招标人承担相关责任;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退还指令,交易中心接到退还指令未及时退还投标担保的,由交易中心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要求及时有效递交担保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担保不予退还;提交虚假保函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运维机构应对投标保证金生成专用存款虚拟账户,虚拟账户实行专户专用。虚拟账户开户银行负责保证金的收讫、到账确认、利息计算、退还等工作以及有关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约定,构成适用不予退还投标担保情形的,招标人向出具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发起索赔通知,担保机构应及时按照索赔金额进行赔付,不得以未收到投标人的费用或未完善反担保(保险)措施等任何理由拒绝赔付。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交易系统、担保机构、保证金管理系统、金融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及时共享,充分保障交易过程和担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担保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担保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招标投标担保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用烟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其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南和流程,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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