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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鲁财采〔2025〕2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鲁财采〔2025〕22号
发布日期:2025-11-07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精神,推动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单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4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监督方式 监督内容 设定依据 监督对象 监督部门
1 行政裁决 对质疑供应商因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向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采购人、代理 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各级 财政部门
2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
(二)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2.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
(二)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三)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四)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3.对采购方式与程序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二)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
(四)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4.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四)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
(五)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库〔2024〕27号)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二)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第十五条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二)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三)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四)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五)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第十六条 对采购方式与程序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二)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四)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第十七条 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四)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五)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第十八条 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集中采购 机构、社会代理机构 各级 财政部门
3 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1.内部管控制度。包括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实现岗位不相容分离;是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是否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实现重点管控;是否优化流程,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2.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内部学习制度及落实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情况;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3.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一)政府采购受托执行。包括是否依法开展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项目擅自委托其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二)采购方式。是否严格按采购人备案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是否履行批准程序。(三)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是否存在评审方法适用错误;是否擅自变更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否相对应,价格分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采购程序。包括是否依法依规公告采购信息,内容符合相关要求;采购文件的发放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且专业、人数、比例符合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五)询问和质疑处理。包括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有效投诉占比情况。(六)基础工作。包括是否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或相关资料;是否配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备,且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完整。(七)服务效能。是否于采购活动开展前清晰告知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是否开展并优化“零跑腿、一次办结”等服务事项;是否对采购人的合理需求(例如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样品提供、评审方法及评审分值设置、现场方式变更等)不予接纳并强制其变更;对当事人反映问题是否及时反馈并改进;对当事人服务是否存在态度恶劣、敷衍不作为等拖靠情形。(八)商城服务。商品配置是否满足需要;更新上架是否迅速;价格是否合理;质量是否优良;配送是否及时;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追踪评价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包括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
4 对采购人 违法的处理、
处罚
1.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3.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5.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11.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13.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采购人 各级财政部门
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违法的处理、处罚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12.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3.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4.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5.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6.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7.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8.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9.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0.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1.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3.设定最低限价的;
24.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25.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26.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27.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28.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29.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30.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3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32.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33.其他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
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
6 对政府 采购供应商的处理、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3.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1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 各级财政部门
7 对集中采购 机构的处理、处罚 1.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2.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3.从事营利活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
8 对采购人员的处理、处罚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人员 各级财政部门
9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4.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6.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7.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8.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9.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评审专家 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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